王某晚上骑自行车去上夜班,经过一个工厂门前的公路时,突然发现前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,但因为距离太近躲闪不及而摔倒,造成鼻骨骨折,花去医疗费4500元。经过王某自己调查,该井盖是市政公司于1个月前更换的。更换时该井盖有不明显裂纹,但因井盖已用完,施工人员认为一般不会影响使用,就没有对该井盖再换新的。出事当天上午,工厂的一辆超载汽车进厂时将该井盖压塌,但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,也未设置示警标志。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?
解答: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,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,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,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;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,平均承担赔偿责任。在此案例中,市政公司装的井盖质量不合格,主观上有过错,是造成王某摔伤的原因之一,工厂超载汽车压塌井盖,但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,又不设置警示标志,是造成王某摔伤的主要原因。如果不能确定工厂和市政公司的责任,那么工厂与市政公司就对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平均承担民事责任。(来源:齐鲁晚报)